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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質量控制標準》(報批稿)

文章來源:北極星水處理網     作者:
2020-06-26    
關于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質量控制標準》(報批稿)的公示

根據我廳《關于印發〈2017年度浙江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建設發〔2018〕3號),由浙江省城市水業協會等單位編制的《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質量控制標準》已完成報批稿的編制工作。現將《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質量控制標準》(報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20年6月22日-2020年7月21日。

聯系人:葛鑫鈥,0571-87052835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6月18日

前 言

根據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2017 年度浙江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通知》(建設發﹝2018﹞3 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參考國內外的有關標準,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共分 8 章和 2 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工藝控制,設備設施,檢測,環境保護,檔案資料管理等。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浙江省城市水業協會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浙江省城市水業協會(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建國南路 168 號;郵編:310009),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浙江省城市水業協會

杭州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嘉興市聯合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
參編單位:寧波市供排水集團有限公司
紹興水處理發展有限公司
溫州市排水有限公司
嘉興市華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平湖市福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科超環保有限公司
麗水市鴻翔市政園林有限公司
麗水市南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景寧旭陽建設有限公司
浙江利誠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麗水天豪園林有限公司
龍泉市歐源市政園林養護有限公司
浙江長龍建設有限公司
麗水昊遠環境建設有限公司
麗水卓藝建設有限公司
青田宏強建筑園林有限公司
浙江青鶴建設有限公司
龍泉市恒通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錦鴻建設有限公司
浙江麗水泰安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華歐市政建設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趙志仁 郭紅峰 陳愛朝 嚴國奇 俞宏偉 孫振杰 張麗麗 沈 琴 朱建文 邵曉芳 楊立峰 盧靖焜 潘貽建 倪雷群 翁獻明 韓國強 王 雷 楊益俊 雷鑫波 翁國鋒 葉良東 張翼杰 季建琴 江 珊 雷偉奇 金 佳 趙 勝 項蘇華 吳曉芬 陳 飛 陳王文 洪麗平 陳永強
主要審查人:方衛國 游勁秋 趙宇宏 許 陽 傅信黨 盧仁江 董衛華

1 總 則
1.0.1 為規范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質量控制,提升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質量管理水平,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質量控制。
1.0.3 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質量控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 運行質量 operation quality
城鎮污水處理廠通過運行表現出來的效果、效率和穩定性。
2.1.2 在線監測 on-line monitoring
安裝在城鎮污水處理廠中用于監控、檢測污水水量、水質的儀器、儀表。
2.1.3 污泥處置 sludge disposal
污泥處理后的消納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等。
2.2 符 號
BOD5 —— 生物化學需氧量;
CODCr —— 化學需氧量;
DO —— 溶解氧;
MLSS —— 混合液懸浮固體濃度;
MLVSS —— 混合液揮發性懸浮固體濃度;
ORP —— 氧化還原電位;
pH —— 酸堿度;
PLC —— 可編程邏輯控制器;
SS —— 懸浮物質;
SV —— 污泥沉降比;
SVI —— 污泥體積指數;
TP —— 總磷;
TN —— 總氮;
3 基本規定
3.0.1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手冊、應急預案等,并定期評估、修訂。
3.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配備相應的工藝管理、設備設施管理、化驗檢測、檢修和維護等人員,各崗位運行操作和維護人員應經培訓后持證上崗,并應定期考核。
3.0.3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人員、操作和維護人員應按要求巡視檢查工藝運行、設備設施和管線運行狀況,并做好記錄。
3.0.4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確保設備設施及管線運行穩定,及時維護、檢修或更新改造。
3.0.5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定期統計設備設施、儀器和儀表的完好率,完好率應達到 95%及以上。
3.0.6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確保出水水質、污泥含水率、除臭效果、廠界噪聲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3.0.7 城鎮污水處理廠宜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優化運行管理。
4 工藝控制
4.1 一般規定
4.1.1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規范工藝控制,保障生產運行正常穩定。
4.1.2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建立完善的工藝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冊,并定期修訂。
4.1.3 運行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按要求巡視檢查工藝運行情況,調整工藝運行參數,按時做好運行記錄。
4.2 污水處理
4.2.1 格柵機應能有效攔截污水中的懸浮物和漂浮物,運行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柵渣以及懸掛在柵條、格柵出渣口和機架上的雜物應及時清除;
2 應定期巡查壓榨機渣液排放情況,防止渣液地面漫流;
3 格柵機應按工藝運行需要開停,污水過柵流速宜為 0.6m/s~1.0m/s; 4 格柵前后水位差宜按小于 0.3m 控制。
4.2.2 水泵應能滿足設計污水提升量要求,運行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泵運行臺數或運行頻率應根據進水量變化和工藝運行要求按需調節;
2 運行液位應符合設計要求;
3 水泵實際提升效率應定期核查;
4 水泵運行狀況應定期檢查并記錄;
5 泵房集水池底部積泥應按需沖洗,泵房集水池表面浮渣應及時清理。
4.2.3 沉砂池應能有效去除污水中的砂粒,運行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池體類型、池組設置與水量變化調整沉砂池運行參數,各池組配水均勻,合理控制運行負荷;
2 應定期對沉砂池進行排砂、清撈;
3 應定期對沉砂顆粒進行有機物含量分析;
4 砂水分離機應與排砂裝置聯動運行;
5 應定期檢查積砂情況。
4.2.4 初次沉淀池應能有效降低污水中的懸浮固體濃度,運行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池組設置、進水量變化調節配水量,各池組配水均勻,合理控制運行負荷;
2 應定期觀察出水堰出水情況,保持出水堰均勻出水,無明顯污泥溢出;
5 3 初沉池應及時排泥,污泥含水率不宜高于 98%;
4 應定期檢查、清理浮渣斗和排渣管道,保持暢通;
5 初沉池每年宜排空 1 次,清理配水渠、管道和池體底部積泥并檢修刮泥機及水下部件等;
6 進水 SS 濃度較低時,可采取超越初次沉淀池模式運行。
4.2.5 生物反應池應能有效降解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運行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生物反應池池組設置情況和運行方式調節進水量,各池組配水均勻,合理控制運行負荷;
2 應定期核算生物處理系統進水營養物、堿度及配水、配泥和配氣工況,采取相應措施滿足工藝運行需求;
3 應根據生物反應池的 pH、DO、MLSS、MLVSS、SV、SVI、ORP 和活性污泥的生物相等工藝運行指標,調整運行工況;
4 應定期觀察生物反應池曝氣效果和攪拌效果;
5 應合理控制回流比例;
6 生物反應池碳源不足時,應采取外加碳源方式補充碳源;
7 出現污泥膨脹、泡沫和浮泥等異常狀況時,應采取針對性措施調整。
4.2.6 供氣系統應能滿足生物反應池運行需求,運行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生物反應池需氧量調節供氣設備運行工況;
2 應定期排放鼓風曝氣空氣管路中的冷凝水。
4.2.7 二次沉淀池應能有效實現泥水分離,運行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池組設置和水量變化調節各池組進水量,各池組配水均勻,合理控制運行負荷;
2 回流污泥量應根據生物反應池運行工況、污泥濃度和污泥沉降性能等參數調節;
3 剩余污泥排放量應根據生物反應池污泥濃度、泥齡控制要求、污泥沉降比和二次沉淀池污泥界面高度確定;
4 應定期觀察出水堰出水情況,保持出水堰清潔、出水均勻,無明顯污泥絮體溢出;
5 刮泥、吸泥和排泥系統應定期檢查,保持運行正常;
6 應定期檢查、清理浮渣斗和排渣管道,保持暢通;
7 二次沉淀池每年宜排空 1 次,進行池底清理和刮吸泥機水下部件的檢查、維護;
8 排放剩余污泥時,應觀察污泥均質池的泥位情況;
9 應定期檢測二次沉淀池出水水質。
4.2.8 加藥系統運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運行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除磷藥劑、絮凝藥劑及碳源等應合理選擇,應定期檢測藥劑質量;
2 選擇合適工藝段投加,應按需調控藥劑投加量,并均勻充分混合;
3 應定期檢查加藥管線、設備運行情況;
4 應定期檢查投藥點的加藥情況和運行效果。
4.2.9 高效沉淀池運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運行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池組設置和水量變化調節各池組進水量,各池組配水均勻,合理控制運行負荷;
2 應按需向混凝區和絮凝區投加混凝劑和絮凝劑;
3 混凝區和絮凝區的攪拌器轉速應合理控制,滿足藥劑擴散和礬花形成條件;
4 沉淀區停留時間應合理控制,沉淀效果良好;
5 排泥間隔和排泥時長應合理控制,及時排泥; 6 積泥情況應定期檢查,及時清理積泥。
4.2.10 濾池運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運行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水量變化調節濾格進水量,各濾格配水均勻,合理控制運行負荷;
2 應根據運行模式控制濾池液位,定期巡查濾池實際液位,校核濾池液位計準確性;
3 反沖洗應根據濾池水頭損失或過濾時間確定,反沖洗宜以水頭損失優先控制;
4 氣沖洗強度、水力沖洗強度、反沖洗頻次和時長等應合理調控;
5 濾池進出水水質應定期檢測,進水污染物濃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6 過濾介質應定期檢測,必要時進行更換。
4.2.11 應根據水量和水質要求,調整消毒劑量。
4.3 污泥處理處置
4.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應及時進行處理處置。 4.3.2 應定期檢查污泥均質池,觀察池內液位及攪拌器、污泥泵等設備運行狀況,清除雜物。
4.3.3 污泥濃縮設備設施運行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污泥濃縮池浮渣、刮泥機上雜物和集水槽中淤泥應及時清除。
4.3.4 藥劑投加系統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絮凝劑種類和投加量應通過試驗合理選擇確定;
2 溶藥應攪拌均勻、濃度合理,并根據運行情況及時清洗溶藥系統。
4.3.5 污泥脫水機運行工況應定期檢查,污泥含水率應符合后續處理處置要求。
4.3.6 應定期檢測脫水濾液的水質指標。
4.3.7 污泥處置方式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并應具有處置最大污泥產量
的能力,污泥產量與處置量應保持一致。
4.3.8 應對污泥外運過程和處置過程開展日常監督。
4.4 臭氣處理
4.4.1 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 的規定。
4.4.2 臭氣收集區域應有效封閉,輸氣管道應密閉,集氣罩骨架上的連接件和遮蓋物應緊固。
4.4.3 應定期對收集管路進行負壓檢測,按需調節各支管風量,臭氣收集區域應處于微負壓狀態。
4.4.4 應定期對除臭工藝設備設施進行巡檢和維護。
5 設備設施
5.1 一般規定
5.1.1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做好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保障設備設施運行正常穩定。
5.1.2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建立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維護保養手冊,并定期評估和修訂。
5.1.3 運行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按要求巡檢設備設施運行狀況,開停設備應按操作規程執行,當出現運行異常時應進行處理。
5.1.4 設備銘牌標識應清楚,工藝管線和設備標識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污水處理廠管道和設備色標》CJ/T 158 的規定。
5.1.5 構(建)筑物及護攔、爬梯、井蓋和支架等附屬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
5.2 機械設備
5.2.1 應根據設備制造廠商維保說明書要求進行維護保養,齒輪箱、軸承、絲桿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注或更換油脂,保持潤滑良好。
5.2.2 機械設備運轉不應出現卡阻、堵塞、漏液等現象;運行噪聲和振動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5.2.3 機械設備地腳螺栓、緊固螺栓、法蘭盤和聯軸器等部位應定期檢查,并緊固,確保連接偏差在允許范圍內。
5.2.4 機械設備附屬的儀表應靈敏可靠,數據顯示準確。
5.2.5 泵類設備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能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定,運轉在高效區;

2 軸承溫升不得超過允許溫升; 

3 不得頻繁啟停,停機后 5min 內不宜重啟;

4 應定期檢查、維修、更換易損部件,
5.2.6 閘、閥類設備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開、關運轉應平穩,無卡阻; 2 指示應準確,限位有效;
3 閥體不得漏水、漏氣或漏油;
4 手動-自動切換裝置應良好。
5.2.7 格柵類設備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格柵柵條和齒耙等應無變形、明顯磨損; 2 攔截和清理能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3 格柵類設備應與螺旋輸送機、壓榨機聯動運行。
5.2.8 刮吸泥機類設備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刮吸泥機不應超負載運行;
2 刮板高度應符合要求,及時更換橡膠刮片、鏈條等易損件; 3 應定期檢查、維修驅動傳動部件。
5.2.9 供氣類設備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定期觀察風機、供氣設備的運轉情況,檢查噪音、振動、冷卻、潤滑是否正常;
2 當采用鼓風曝氣時,應更換或清洗進風口過濾網,供氣管路無漏氣,曝氣設施無明顯破損。
5.2.10 污泥脫水設備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機處理能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處理能力下降時應及時檢修;


2 應定期檢查和維修污泥脫水設備的主機和配套設備; 3 帶式脫水機應定期檢查、更換濾布,及時糾偏;


4 離心脫水機應定期檢測設備振動、噪音和軸承溫升等,調整扭矩和差速等參數;


5 板框壓濾機應定期檢查、更換濾布和濾板,定期檢查液壓系統油位、油質和濾網,并進行更換,壓榨壓力符合要求。


5.2.11 消毒設備設施應穩定運行,應定期維護保養。


5.2.12 長時間停用的設備每月至少應進行 1 次試運轉,新投入使用或長時間停運后重新啟用的設備設施應對管道、閘、閥、機械、電氣和自控等系統進行全面檢查。


5.3 電氣設備


5.3.1 電源應采用 10kV 或 35kV 雙回路供電,雙回路中的電氣設備與線路均應正常,全廠功率因數不小于 90%。


5.3.2 應對自管電源進線電纜、變配電室、變配電設備、用電設備定期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臺賬記錄。


5.3.3 電氣設備的工作電壓、工作負荷和溫度應控制在額定的允許變化范圍內。


5.3.4 電氣設備外殼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值符合規定。


5.3.5 應定期清掃電氣柜、電纜橋架和控制箱柜。


5.3.6 電氣設備運行參數應按時記錄,并記錄有關的命令指示、調度安排,嚴禁漏記、編造和涂改。


5.3.7 電力電纜使用管理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纜在最大運行電流作用下的導體溫度不得超過電纜使用壽命確定的允許值;


2 電纜正常使用時不得過負荷運載,正常工作電壓不宜高于電纜額定電壓的 1.15 倍;


3 單芯電纜金屬護層上任一點非接地處的正常感應電壓不應超過 50V;


4 三相線路使用單芯電纜時每相周圍應無緊靠的鐵件構成的鐵磁環路;


5 電纜終端頭、分接箱接地電阻值不應超過 10Ω;


6 電纜支架、吊架、橋架應完好,無松動或存在銹蝕腐爛、脫落現象;


7 含備用管在內的電纜排管封堵應嚴密,電纜溝蓋板、溝壁完好無破損,室內電纜溝無積水。


5.3.8 變配電室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配電室應具有日常與應急照明、隔熱、通風、除濕或降溫等措施,室內電纜溝無積水,構筑物無滲漏、開裂,地面環境衛生整潔;


2 標識、標線、標牌和色標等設置應符合電力行業相關規范;


3 電氣模擬圖中設備型號、數量、運行狀態應與實際一致,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雙重命名,并在設備上予以醒目標識;


4 配備的絕緣棒、絕緣鞋、絕緣毯和絕緣手套等用具應符合相應電壓等級作業要求,且在檢驗有效期內。


5.3.9 變壓器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運行電流不應超過額定電流;


2 變壓器的運行電壓應不高于該運行分接額定電壓的 1.05 倍;


3 冷卻風扇等溫控設備應運行正常;


4 表面應無積塵,運行聲音均勻、平穩,無異響;


5 鐵芯表面涂層應良好;


6 干式變壓器外殼防護裝置、通風和測溫報警裝置應良好。
5.3.10 高壓配電系統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開關柜手車應進出靈活,定位準確,一、二次觸頭插接正確、接觸良好;隔離閘刀接觸良好,三相同步,操作靈活;


2 操作機構操作性能應良好,無卡阻、拒合、拒跳現象,輔助開關接觸良好;


3 五防裝置和聯鎖裝置應完好;


4 繼電保護裝置、信號、控制和儀表應完好,無報警;


5 設備應無異響、無異味;


6 直流屏應運行正常,合母和控母電壓正常;蓄電池組運行正常,蓄電池外殼溫度正常,


無鼓脹、變形、漏液現象,連接片無松動、腐蝕和放電現象,極柱與安全閥周圍無酸霧溢出;


7 配電柜二次回路線路應整齊規范,套管和元器件線號清晰;


8 高壓電容補償柜應運行正常,電容無鼓脹、變形或漏液現象,功率因數滿足要求;


9 高壓后臺監控系統應具備配電系統運行參數監視功能,報警信號按預告和事故進行分級,上位機具備聲光提示功能。


5.3.11 低壓配電系統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抽屜式開關柜的抽屜應進出靈活不卡阻,插接件接觸良好;


2 固定式開關柜閘刀應操作靈活,定位準確;


3 柜內導體連接點、觸頭和刀片等接觸應良好,不發熱;


4 柜內空氣開關和接觸器等運行應無較大電磁聲;


5 聯鎖裝置應良好,電氣保護參數設置規范合理;


6 無功補償裝置自動投切應良好,電容無鼓脹、變形或漏液現象,功率因數滿足要求;


7 一次回路相色標示應清晰,二次回路線路整齊規范,套管線和元器件標號清楚;


8 空氣開關、儀表和信號燈應齊全完好,且標明回路信息。


5.3.12 電動機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動機三相運行電流應均衡、正常;


2 電動機溫升應正常,且未超過允許溫度和允許溫升;


3 接觸器應無異常聲音和異味,電動機軸向竄動的變化狀況和開關控制設備狀況應正常;


4 電動機周圍環境應清潔,通風良好;


5 電動機運行時振動值應不高于 2.8mm/s,噪音不高于 85dB。


5.3.13 變頻器運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頻器應在額定電壓條件下運行,運行電壓應在設備額定電壓的-5%~+10%范圍內;


2 變頻器散熱裝置應正常,風道暢通,通風口無遮擋,環境溫度應保持在 0℃~40℃之間;


3 變頻器外觀應清潔,柜面應無脫漆或銹蝕,標志應正確、齊全;


4 電壓表、電流表和多功能表等表計應指示正常。


5.4 自動化控制


5.4.1 數據、信號采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數據、信號采集應覆蓋生產全過程;


2 應定期檢查數據、信號采集的通訊情況,核對現場與監控系統的數據、信號;


3 應定期對各類測量儀表進行維護和校驗,確保測量準確;


4 儀表的測量范圍、精度和靈敏度應符合工藝和設備設施運行控制管理要求。


5.4.2 數據存儲與應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不同用戶的使用管理權限;


2 應具備對歷史數據進行查詢、統計、分析和生成報表等處理功能;


3 應將各系統軟件和程序存檔,并定期備份各類數據;


4 數據存儲不少于 1 年或系統建成以來的時間,應預留數據安全上傳接口;


5 應定期檢查數據自動存檔情況及各項功能;


6 當系統需要與外界網絡相連時,應只設置一條途徑與外界相連,并配置硬件防火墻進行安全隔離。


5.4.3 自控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納入自控系統的生產工藝及設備應具備就地手動控制、PLC 控制和中控室集中控制三級控制功能,并定期檢查維護;


2 應實時監測各工藝設備運行情況,設備故障和工藝參數超限等應具備實時報警功能;


3 報警系統應實時有效,具有設置分級報警、報警顯示(聲、光等)、報警處置記錄和自定義報警限值等功能;


4 自控系統軟件程序應存檔,并定期備份;


5 系統應包含雙回路冗余供電,定期檢查不間斷電源,不間斷供電 30min 以上;


6 PLC 機站和計算機房應保持設備正常工作的溫度和濕度。


5.4.4 周界防御報警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周界防御應無防范盲區和死角,防區設置合理;


2 周界防御應具有實時報警功能,報警時有聲光報警輸出,并能與視頻監控系統聯動;


3 重要部位應設置緊急報警裝置,所有緊急報警裝置均應接入監控中心;


4 周界防御報警系統應具有報警管理功能,能對報警記錄進行查詢、統計和生成報表。


5.4.5 視頻監控系統符合下列規定:


1 廠區周界及內部主要通道、各生產車間、變配電間和各工藝環節等,宜做到監視無死區、遺漏;


2 監控中心應能任意顯示各個視頻監控點的實時圖像及時間等相關信息,并可遠程操作;


3 攝像機宜具有紅外夜視功能;


4 系統應能自動存儲所有監控圖像,任一路錄像存儲時間不少于 30 天,歷史監控記錄能進行檢索和回放;


5 系統宜與周界報警系統聯動,具備圖像監控報警等功能。


5.4.6 應配備相應的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涵蓋辦公自動化、設備管理、水質管理和物料管理等各項業務,功能模塊能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管理需求。


5.4.7 防雷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 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 的規定,并應取得有效的防雷合格證。


6 檢 測


6.1 一般規定


6.1.1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對進水、出水、污泥、廠界廢氣和噪聲等進行檢測,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污水水質標準檢驗方法》CJ/T 51、《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CJ/T 221 和現行浙江省地方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69 的規定。


6.1.2 污水處理過程工藝控制指標、進水與出水水質指標應采用人工檢測和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檢測。


6.2 人工檢測


6.2.1 化驗室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和檢測質量保證體系,檢測人員應持證上崗,每年宜進行 1次培訓和考核。


6.2.2 化驗室應配備常規檢測項目的檢測設備,并應進行定期維護和校驗。


6.2.3 化驗檢測原始記錄數據應真實、填寫規范,實驗室記錄能夠復現檢測過程。


6.2.4 化驗檢測儀器、設備、標準藥品和檢測樣品應標識明顯,分類固定擺放。


6.2.5 污水檢測項目和檢測周期應符合本標準附錄 A 的規定。


6.2.6 污泥檢測項目和檢測周期應符合本標準附錄 B 的規定。


6.2.7 廠界和除臭系統進出口的氨、硫化氫和臭氣濃度等項目應定期進行檢測,檢測頻率應不少于 1 次/半年。


6.2.8 廠界噪聲和噪聲較大的工作場所應定期檢測,檢測頻率應不少于 1 次/年。


6.3 在線監測


6.3.1 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出水應安裝 pH、SS、COD、TP、TN、氨氮和流量等水質、水量在線監測設備。


6.3.2 工藝處理過程在線監測儀表的種類、數量和設置位置應滿足工藝運行數據監控需求。


6.3.3 在線監測設備應定期維護、校準,設備完好率應達到 98%以上。


6.3.4 出水水質在線監測數據應與政府監管平臺聯通,實時傳輸。


6.4 檢測結果分析與應用


6.4.1 人工檢測結果和在線監測數據應分析評估,指導生產運行調控。


7 環境保護


7.1 一般規定


7.1.1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建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7.2 廢棄物處理


7.2.1 城鎮污水處理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液和有毒有害物質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并及時清洗其堆放處。


7.2.2 廢電池、廢燈管、廢棄化學藥劑和廢機油等危險廢棄物應由具有相關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7.2.3 生產和辦公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應按照現行浙江省地方標準《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DB33/T 1166 的規定分類,并由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分類清運、處置。


7.3 噪聲控制


7.3.1 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的規定。


7.3.2 應加強消聲、隔聲、吸聲、隔振和包覆等降噪設施的管理,控制各工藝段噪聲。


7.3.3 運行噪聲較大設備所在建筑物的門窗應關閉。


7.3.4 當工作人員進入噪聲較大的場所操作時,應配戴防聲耳塞、耳罩或防聲帽等勞動保護用品。


7.4 廠內環境


7.4.1 廠區內綠化應按要求進行養護,綠化場地未經批準不得挪作它用。


7.4.2 廠區內構(建)筑物應外觀整潔,無破損、污物。


7.4.3 廠區道路應完好無破損,標識清晰,干凈整潔。


7.4.4 廠區照明應設施完好,照度符合要求。


7.4.5 廠區給排水設施應完好無損,各類閥門井和計量井等蓋板應完好,井內無雜物、積泥。


7.4.6 生產和辦公室場所應整潔,崗位物品定置定位擺放。


7.4.7 廠區各類標識標牌應清晰準確,外觀整潔,無破損、污物。


8 檔案資料管理


8.1 一般規定


8.1.1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集中或按專業管理的檔案資料室,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做好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8.1.2 檔案資料室應具備防火、防潮、防塵、防蛀、防霉或防遺失設施。


8.1.3 接收檔案資料應審查、清點,分類規范歸檔。


8.1.4 歸檔管理的電子文件應存儲于脫機載體上。


8.1.5 查閱或借閱檔案資料應辦理相關手續,防止檔案遺失、缺漏。


8.1.6 當檔案資料發生脫墨或破損時,應修復或更新。


8.2 技術資料


8.2.1 圖紙資料、設備說明書、出廠合格證明、安裝記錄和驗收記錄等項目建設資料應全部收集并整理歸檔。


8.2.2 項目建設技術資料紙質版和電子版宜一并保存,編號、名稱應一致,技術資料更改時應對電子版和紙質版檔案資料同步更改,并保留更改前原檔案。


8.3 生產運行記錄


8.3.1 生產運行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化驗結果報告和原始記錄;


2 各類機械設備、電氣、儀器和儀表運行記錄;


3 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記錄;


4 生產運行計量和材料消耗記錄;


5 庫存材料、設備和備件等庫存記錄;


6 在線監測儀表數值記錄;


7 交接班記錄。


8.3.2 生產運行記錄應清晰、真實、準確,經審核無誤后歸檔,并至少保存三年。


8.3.3 維護和維修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機械設備、電氣、儀器和儀表累計運行臺時記錄;


2 設備設施維修和保養記錄。


8.4 計劃、統計報表


8.4.1 計劃、統計內容應包括生產指標報表、運行成本報表、能源和藥劑消耗報表、工藝控制報表和運行分析等。


8.4.3 計劃、統計報表應按月、年填報,經審批、簽字蓋章后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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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


《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城鎮污水水質標準檢驗方法》CJ/T 51


《城市污水處理廠管道和設備色標》CJ/T 158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檢驗方法》CJ/T 221


《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DB33/T 1166


《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 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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