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督察已經取得了環境質量改善的效果并獲得社會好評,但同時也引起了一些爭議,主要是因為環保督察中關停企業導致經濟發展受到影響。最近發生了因為供應商被關停而上書政府為供應商求情的事件,以關停供應商嚴重影響生產為由請求政府為違法的供應商提供寬限期,這再次讓環保督察成為輿論熱點。
環保督察會影響經濟嗎?影響的是怎樣的經濟?如何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這些問題引發了諸多爭議。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就是依法辦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矛盾的調和手段和選擇標準實際上已經明確在法律之中,法律是平衡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關系的根本依據。
首先,環保督察查處的是環境違法企業,對企業的處罰措施也應當以法律規定為準。之前關于環保督察“一刀切”問題的爭議,已有人士指出,如果“切”的依據是法律就沒有問題,如果為了環保達標“切”了合法經營、合法排污的企業那就是違法。因此,環保督察中對于企業的處理是否適當,不是看其是否采取了關停等措施以及導致的經濟后果,而要看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依法采取的措施。現在的環保督察,關停的都是違法企業,并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這點毋庸置疑。
其次,經濟發展要建立在合法經營的基礎上,依靠違法企業支撐的經濟發展不應當受到保護。任何企業違法都要接受相應的處罰,不能因為其對地方經濟貢獻大就網開一面,更不能成為其繼續違法的借口。如果因為供應商違法而影響了企業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反思其采購制度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問題,而不是為違法企業辯護、開脫甚至變相保護。
之所以強調法律在環保督察中的準據作用,是因為法律本身是社會共識的表達和利益平衡的結果。在規定環境管制的范圍和標準、環境違法行為及其責任時,已經考慮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平衡、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協調。因此,作為固定的制度去貫徹實施,政府、企業和個人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各項活動。在法律的執行中放寬標準,或者無法律依據處罰企業都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當然,法律確定的標準也可能隨著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動而變得不合時宜,但是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修改或者廢止法律,就是以新的社會共識替代舊的社會共識。在法律變更之前,即使有某種程度不合理的法律也應當得到執行,否則將損害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即使在個別領域取得好的效果,長期來看也將破壞法律秩序、導致更高的社會成本。
因此,環保督察中對個案的處理只能以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行為都應當禁止。我們有理由相信,以法律為準據開展環保督察,能夠平衡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實現社會共贏。